|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于2026年6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要求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含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即加油交易完成后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未如期实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处理,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等规避税收监管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偷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互联网平台企业须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并报送涉税信息。 |
1. 11月1日是硬期限:公告第八条明确"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不是过渡期,逾期进入处理程序。
2. 两种实现路径:具备自有系统改造能力的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走"乐企自用"方式;其余加油站走"乐企联用"方式,对接联用平台,不需自建开票系统。
3. 用油企业同步受益:加油后发票即时推送,车队与公务用油的进项发票无需事后索取。
| 项目 | 内容 |
| 政策名称 | 《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
| 发布/施行日期 | 2026年6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加油站须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 |
| 官方来源链接 |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2606/t480585.html<br>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80/c5250359/content.html |
| 时效核验结论 | 现行有效。上位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
成品油零售环节长期存在"加油不给票、事后补票""个人收款码收款不入账"等问题,税源流失与报销痛点同时存在。此前"交易即开票"已在部分省份试点,202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全面推广,并要求开票数据与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相互印证,从机制上堵住隐匿收入、账外经营的空间。对用油企业而言,此前加油后需自行索取发票,油费报销周期长,也无法完整归集进项税额。
1. 适用范围与定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指按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交易即开票"指加油站完成销售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第一条)。“按照交易数据”“即时”“全量”三个限定共同界定了这一模式。
2. 两种实现方式: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系统改造能力的,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其余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第二条)。自用方式需对加油机、零售、收银等系统改造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开具发票;联用方式则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联用平台(第三条)。
3. 四类收款场景全部覆盖: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收款的,交易完成后即时开具,互联网平台企业还须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收款的,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第三项);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收款的,按实际交易数据开具(第四条第四项)。
4. 直连单位的三项义务:按技术标准改造系统,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第五条);加强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第六条);不得以推广"交易即开票"为由向加油站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勾结、唆使、协助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第七条)。
5. 两项法律责任:未在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第八条)。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规避税收监管行为一经查实,依《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九条)。
(一)加油站侧:11月1日前必须完成两件事。一是选路径——具备自有系统改造能力(加油机、零售、收银系统可与乐企平台对接)的,走自用方式但须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不具备的走联用方式即可。二是逐项对应四类收款场景的开票规则,加油卡场景下两种开票方式的切换,需要在收银系统与开票规则之间打通。举例:某加油站日均加油量约800笔,微信支付宝收款占六成、加油卡充值占三成、现金及对公转账占一成,原有三套系统独立,收款信息无法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若不改造,到11月1日仍属"未全面实现"的情形。
(二)用油企业侧:进项发票从"事后索取"变为"交易即得"。过去车队加油后需索取纸质或电子发票,或凭小票报销后由加油站集中开具;现在发票即时开具并推送,用油企业可直接按电子发票做进项税额抵扣与费用归集。其中加油卡场景需特别约定开票时点——加油时点的发票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充值时点只能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对企业车队影响最为直接。举例:某物流公司每月加油约40万元、全年约480万元,此前每月需安排专人取票核对,票到不齐时只能先入账后补票;实施后按加油记录与推送发票逐笔匹配,凭证完整率同步改善。某制造企业采用车队加油卡预充值模式,月均充值30万元,若维持原有习惯在充值时索票,这30万元只能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改为在每次加油时点开票并约定专票,方可实现凭证用途与业务实质匹配。
(三)合规红线须严守。第七条禁止直连单位借推广之名向加油站违规收费,禁止勾结、唆使、协助加油站规避监管,一经查实将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加油站也要避免成为"体外循环"的一环——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即便未达到偷税认定标准,也会面临责令改正、1万元以下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举例:某加油站为增加账外资金留存,安排员工以个人收款码收取部分油款并不入账,税务机关查实后,除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还按偷税作出了罚款处理。
(1)加油站须在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自用方式应取得省级税务机关确认,联用方式应完成与联用平台的对接,建议留存确认文件、对接协议等实施资料备查。(2)逐项梳理四类收款场景的开票规则,使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平台、加油卡、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的即时开票要求与系统配置逐条对应。(3)用油企业应重新约定加油卡的开票时点与票种,并建立电子凭证归集机制,以交易数据与推送发票逐笔匹配,作为抵扣与报销的双重依据。(4)加油站应停止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员工个人收款码、第三方聚合收款码等均属第九条所称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即面临责令改正、1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平台企业应评估直连单位义务:涉及加油场景收款的,须履行系统改造、涉税信息报送与监控报告义务。
(1)加油后自动获得发票:通过任一方式加油,票款随交易即时开具并推送,不再需要事后索取纸质发票。(2)加油卡用户在两个时点可选择:充值时可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加油时可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专票抵扣的应在加油时点提出票种要求。(3)零售价格不因此变动:本公告规范的是发票开具方式与税源监管,不涉及价格调整。(4)个人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义务主体是加油站、直连单位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个人不作为申报义务人。
问:加油站11月1日前没改完,10月31日还在营业,会有什么后果?
答:属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情形,税务机关将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公告并未规定未按期实现即自动停业,后续如何处理由税务机关依法确定,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若因系统未改造而继续以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还可能触发第九条的罚款规定。改造时点不宜拖到10月底。
问:我们公司是加油站,但不是自营店,属于加盟连锁,可以不管吗?
答:不能。公告第一条的适用范围是"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判断标准是纳税人身份,不是经营方式。加盟连锁站同样适用;改造与开票责任由实际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承担,具体划分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若由品牌方统一提供联用服务,双方均须按各自义务执行,品牌方作为直连单位还须履行第七条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协助规避监管的义务。
问:我们公司是物流企业,加油时对方说只能开普通发票,能要求开专票吗?
答:可以要求。公告第四条第三项明确,通过加油卡收取售油价款的,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前提是加油时点开票且加油站系统支持对应票种。企业应把该要求写进加油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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