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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

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

  1. 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
  2. 接受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3. 因合同未履约、未发生应税交易而收取的违约金;
  4. 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除外);
  5. 转让自身应税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6. 取得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情形

纳税人发生下列业务,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范围;
  2. 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3. 持有股权取得股息红利、持有普通股取得股息红利;
  4. 货物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环节除外)。

三、农产品销售发票界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仅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免税学历教育院校范围

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含:省级人社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校、高级技校;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依法依规设立的同类院校。

五、第一道门票收入口径

免税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仅为进入场馆大门收取的门票费;场馆内特展、专场演出、临时活动另行收取的门票,不属于免税范围。

六、资产重组金融商品买入价规则

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中,接收方后续再转让该金融商品,买入价沿用原转让方的买入价。

七、不动产与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

2026 年第 10 号公告所述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涵盖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全部取得方式。

八、放弃增值税优惠办理要求

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须提交书面放弃优惠声明,注明放弃起始时间,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电信服务附带赠品计税规则

销售电信服务附赠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分开核算全部价款,分别按对应税率计税。

十、商业折扣销售额确认规则

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金额” 栏分别注明的,按折后金额确认销售额;未在金额栏分开注明的,不得扣减折扣额,按全额计税。

十一、施行时间与新旧衔接

  1. 本公告自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财税〔2007〕127 号第一条等文件同步废止。
  2. 2026 年 1 月 1 日 —8 月 31 日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涉税事项,统一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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