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信息
| 政策名称 |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 发布/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30日成文;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
| 官方来源链接 | https://www.mof.gov.cn/jrttts/202602/t20260203_3983175.htm |
| 时效核验结论 | 现行有效。起征点与免税项目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原则上停止执行。 |
二、政策出台背景
增值税法施行后,原有分散在财税〔2016〕36号等多个文件中的优惠政策需要重新“归集”与“清洗”。第10号公告一方面延续必要的扶持性政策以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另一方面清理与增值税法不适配的历史优惠,其中非学历教育服务不再免税是影响面最广的一项调整。
三、核心要点
1.起征点延续: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月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计税季销售额30万元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1000元。
2.两类免税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21项基础性民生项目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26类项目免征。
3.非学历教育不再免税: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仍免征增值税,但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取消免税。
4.简易计税衔接: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
5.核算与放弃义务: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不得享受;纳税人可选择放弃免税、减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实务解读
“月10万免税”不是自动享受,而是有条件的判定:需要以不含税销售额、按计税期间(月或季)判定;适用差额征税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适用起征点。也就是说,差额计税企业不能用“全额销售额”去卡起征点,也不能拆分成多个主体去规避。
非学历教育是本次调整的重点,也是教培行业财税风险的高发点。学历教育免税的边界很清晰:免税收入限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以及食堂伙食费收入;赞助费、择校费不在免税范围。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不属于免税主体。
税率的“选择题”要看清: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法定税率是6%,但可在2027年12月31日前选择按3%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选择前要做一次测算——如果培训业务外购服务、设备较多、进项税额充裕,6%一般计税未必更贵;如果是人力成本占绝对多数(教师薪酬为主)的代账、培训机构,3%简易计税通常更优。
预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教培行业新增的实操风险。按增值税法及配套规定,先收价款后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服务开始当日孰先确定。这意味着“预收全年学费、按月分期确认增值税”的老做法已不成立,需要一次性申报。退费可在退款当期冲减销售额,但不能改变申报时点。
“免税项目停止执行”这句提示覆盖面很大。除公告本身、《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公告(2025年第17号)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文件同时停止执行。财务人员应把企业正在享受的每一项优惠逐条回溯到“是否被第10号公告重新确认”这一清单上,未被确认的应停止适用。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做一张“优惠存活清单”:把企业现行享受的增值税优惠逐条对应第10号公告的免税清单或简易计税清单,未被覆盖的立即停止适用并追溯调整。(2)教培类企业重点重算税负:6%一般计税与3%简易计税做三年期测算,同时改造收费合同与开票流程,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首次提供服务之日与合同约定开始之日孰先”。(3)兼营免税、减税业务的企业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账户设置、收入科目与台账要支持分项取数,否则存在优惠被否的风险。(4)已选择放弃免税、减税的企业,注意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锁定约束,决策前应留出测算与审批时间。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个人报读非学历培训(职业技能、语言、艺体、公考考研辅导等),培训费中含增值税,机构将按3%或6%计税,收费发票由免税发票变为应税发票。学历教育(如全日制学历、成教学历)仍免税。个人出租不动产等适用起征点与征收率规则,也按新公告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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