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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的解读

政策法规司|2026-09-28

一、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规范税务执法、优化执法方式是依法治税核心工作。此前全国六大片区已出台区域裁量基准,有效规范执法、保障纳税人权益,但区域标准不统一,难以适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税务总局出台全国统一裁量基准。
本次文件是整治执法乱象、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制度成果,能够统一全国执法尺度、减少“同案不同罚”,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统一。

二、《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在六大区域实践基础上全面优化,统一执法标准:

  1. 统一体例:划分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5个裁量阶次,逐条列明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处罚标准。
  2. 统一尺度:选取客观量化因素判定违法情节,杜绝主观随意执法。
  3. 统一口径:明确“首违不罚”定义为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大幅提升执法确定性。

覆盖范围

共包含9大类、66项涉税违法行为:

  1. 税务登记管理(1-10项)
  2. 账簿凭证管理(11-15项)
  3. 纳税申报管理(16-18项)
  4. 税费款征收管理(19-30项)
  5. 税务检查管理(31-33项)
  6. 发票及票证管理(34-59项)
  7. 纳税担保管理(60-62项)
  8. 涉税专业服务管理(63-65项)
  9. 涉税信息报送(第66项)
重要说明:本基准仅细化现有法定处罚权限,不新增处罚事项、不改变法定处罚幅度。

三、“轻微不罚”事项

  1. 原有14项“首违不罚”全部纳入轻微阶次,不予处罚;
  2. 新增8项轻微违法事项: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改正或按期整改、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四、社保费处罚规则

落实“税费一体”管理要求,将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归入税费征收类事项;采用欠缴金额+欠费占比双维度分档处罚,和税款处罚逻辑保持一致,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五、逾期未申报处罚规则

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以“是否按期改正、是否被列为非正常户”作为裁量条件:

  • 较轻、一般档次:按次定额处罚;
  • 较重、严重档次:设置幅度处罚。
    兼顾执法刚性与实操便利,统一处罚口径。

六、偷税行为处罚规则

设置3项量化判定指标:五年内处罚次数、少缴税款金额、税款占应纳税额比例,划分4档处罚阶次。

  1. 从重情形:拒不配合检查、违法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2. 从轻情形:主动配合检查、提前足额补缴税款,可在对应档次内按最低倍数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七、与发票正负面清单衔接规则

基准针对24项发票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标准;凡是属于违规开票负面清单(28类虚开等情形)、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适用本裁量基准执行处罚。

八、处罚文书引用要求

处罚决定书必须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作为法定依据,同时在文书中写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

九、重大处罚集体审议制度

情节复杂、争议大、处罚金额高、拟减轻处罚的案件,必须严格履行集体审议程序后再作出处罚决定,防范执法风险。

十、文件动态调整机制

基准与新法新规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条文为准;税务总局会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适时更新本裁量基准。

十一、执法责任约束

执法人员不严格执行本基准的,依规依纪严肃追责;社会各界可监督政策落地执行。

十二、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不溯及既往:违法行为发生在文件实施前、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原则适用旧规定;适用新标准对纳税人更有利的,可适用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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