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信息
| 政策名称 |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发文机关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文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
| 发布/施行日期 | 2026年1月30日成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
| 官方来源链接 |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2/t20260202_3983079.htm |
| 时效核验结论 | 现行有效。明确了混合销售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四种具体情形,以及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四项条件。 |
二、政策出台背景
增值税税率有三档(13%、9%、6%),一项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时如何确定适用税率,长期依赖个案口径。该公告把“从主适用”原则落到四种可操作情形,减少争议;同时对资产重组的增值税处理给出明确条件,解决企业并购重组中“到底征不征、进项能不能抵”的确定性诉求。
三、核心要点
1.情形一: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2.情形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13%)——这是与旧口径相比变化最明显的一条。
3.情形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4.情形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5.资产重组不征税四项条件:标的须为可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资产须与相关债权、负债、员工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转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为一般纳税人。
6.类似交易比照执行,且四种情形均指向较高税率,提示不得通过人为划分金额占比套用低税率。
四、实务解读
变化最实质的是情形二。过去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兼营处理、分别核算分别计税:货物13%、安装9%;未分别核算则从高计税。新公告取消了这项特殊待遇,统一按货物这一主要业务的13%征税。原因在于交易实质是“卖货”,安装是附随义务。企业若以“钢结构件+安装”为主要业务,税负将上升,报价模型与合同拆分方式需要重新设计。
官方的态度同时留了一个正当出口:若把交易真正拆分为两项独立的应税交易(如家电由平台配送、由第三方安装公司上门安装),因存在专业分工与合理商业目的,分别计税是被认可的。关键在于“拆得真实”——要有独立的合同主体、独立的定价、独立的服务成果交付,而不是一张合同内部的金额切分。
资产重组条款解决的是确定性问题。四个条件中,“资产包必须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踩空的一条:实务中常见“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吸收合并、被合并方名下无职工(无社保、无工资个税申报记录)的情形,很可能不满足“员工一并转让”,从而无法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有劳务派遣人员的,连同劳务派遣人员一并转移能否满足条件,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要特别注意文号混淆风险:本公告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征管问题),两者文号相同、发文机关不同、内容完全不同。企业在归档、检索和跨部门沟通时必须写全发文机关,避免张冠李戴。
五、对企业的主要影响
(1)制造业与工程安装类企业:立即测算“货物+安装”统一按13%后的税负变化,评估三种路径——维持混合销售按13%、拆分真实的两项独立交易、调整报价含税口径——并选优落地。(2)并购重组企业:按四项条件逐条自评,重点核查资产包是否同时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留下商业目的证明文件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3)房地产、建筑企业:注意此前部分简易计税情形已停止执行(第1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需重排项目计税方式。(4)内控层面:建立“文号+发文机关”双要素检索规范,防止第13号公告与总局第13号公告混用。
六、对个人的主要影响
个人一般不受混合销售条款直接影响。个人通过平台购买家电、设备并接受安装服务的,若商家将两项拆分为独立交易,安装部分由独立主体提供,价格与计税结构可能变化,但个人通常不感知税额细节。个人转让资产、发生资产划转的,需注意资产重组不征税条件中“转让方、接收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等要求,自然人通常不符合,应按规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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