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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解读

非应税交易进项税抵扣边界 · 新旧变化 · 会计处理

配套《增值税法》(2026.1.1施行)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826号)的落地细则

一、政策定位与生效

全称《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它是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配套操作细则,核心解决一个新概念——"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扣。发文日2026-08-27,施行日2026-09-01;并规定2026-01-01至08-31已发生未处理事项追溯适用,给企业预留自查纠错空间。

二、新旧变化核心对照

事项旧口径(暂行条例时代)新口径(25号公告)实务影响
"非应税交易"概念无此概念,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做进项转出增值税法新增,实施条例第22条定义,25号正列举概念重构,边界更清晰
取得保险赔付不征增值税,进项能否抵扣长期模糊第一条①明确可抵扣利好
接受资产捐赠受赠方取得专票可抵,但定性不清第一条②明确非应税交易但可抵扣明确
合同未履行违约金是否算价外费用争议大第一条③:未发生应税交易的违约金可抵扣消除争议
无偿提供服务营改增后多数无偿服务视同销售新法不视同销售,第一条④明确进项仍可抵定性变,结果仍有利
不挂钩财政补贴不征税收入对应进项不得抵第一条⑥明确可抵扣利好
股权转让/股息不征增值税,中介费进项能否抵模糊第二条②③明确不得抵扣收紧
货物期货非交割模糊第二条④明确不得抵扣收紧
放弃免税权财税〔2007〕127号书面声明备案第八条保留并替代127号第一条延续
折扣额开票国税函〔2010〕56号口径第十条明确延续延续
电信附带赠送财税〔2016〕36号口径第九条明确延续延续

一句话看变化:对保险赔付、捐赠、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无偿服务、相关应收账款转让、不挂钩财政补贴这六类明确放行进项抵扣;对股权、股息、期货非交割这四类明确关上抵扣门。同时把旧文件里有效的折扣、放弃免税、电信赠送等口径原样保留。

三、会计处理(延续财会〔2016〕22号科目体系)

增值税法未另发会计处理文件,科目照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

1)可抵扣进项(保险赔付、捐赠、违约金相关购进等)——正常勾选

借:相关成本费用 / 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应付账款

2)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股权收购中介费、期货非交割费用)——不认证或转出

# 购进时即知用于不得抵扣:含税进成本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含税)

 贷:银行存款

# 已抵扣后发现:做转出

借:管理费用—中介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无偿提供服务(免费维保、免费培训等)——不确认销项,耗用材料/电费进项按第一条④仍可抵

提供服务环节:不记销项(新法不视同销售)

耗用材料进项:正常勾选抵扣,不做转出

4)折扣销售——同票金额栏注明折扣,按折扣后不含税价确认收入与销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折扣后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折扣后)

# 未在同票金额栏注明的,折扣额不得扣减,按全额计销项

5)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终端/识别卡——分别核算,货物按适用税率确认销项(第九条)。

6)资产重组接收方再转让所涉金融商品——买入价按转让方原买入价(第六条,影响增值税计算,会计按金融资产账面)。

四、实务高频风险

1、股权收购的尽调费、法律顾问费进项税:现在明确不得抵扣,别再勾选,否则自查要转出。

2、无偿服务要"定性清楚":新法不视同销售是利好,但必须写明"无偿"且不含金融商品(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仍按规则处理)。

3、政府补贴两分法:只明确"与销售收入不挂钩"的补贴对应进项可抵;"与销售数量/收入挂钩"的补贴仍按原不征税收入逻辑处理,别一刀切。

4、折扣必须开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老规定但罚得最多,25号第十条再次强调,没写金额栏的折扣额一律不得扣减。

5、追溯复核2026年1—8月:公告对施行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新规办,这8个月的进项税处理要重翻一遍,尤其股权交易相关费用。

6、附件已废止6项旧文: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财税〔2016〕36号相关条款、财税〔2017〕37号农产品扣税条款、国税函〔2010〕56号、2020年9号公告部分——知识库要及时更新。

五、结论

25号公告是增值税法落地的"操作说明书",给"非应税交易"画出进项抵扣的黑白名单:保险赔付、捐赠、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无偿服务、相关应收账款转让、不挂钩财政补贴——这六类明确能抵;股权、股息、期货非交割——这四类明确不能抵。会计上继续用22号文科目,关键动作只有一件——把"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进项单独拦下来,要么不认证、要么做转出。

附:可抵扣 vs 不得抵扣 双栏速查

可抵扣 · 进项可抵(第一条)不得抵扣 · 进项转出(第二条)
① 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① 销售不属境内应税交易
② 接受货币/非货币性资产捐赠② 有偿转让股权(非有价证券)
③ 合同未履行的违约金等收入③ 持有股权/普通股股息红利
④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金融商品)④ 货物期货非实物交割环节
⑤ 转让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
⑥ 与销售收入不挂钩的财政补贴—

注: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税仍须转出(法定,非本公告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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